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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工作程序

日期:2018-04-14 09:18来源: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责任编辑:zhangjp阅读量:

1  目的

为规范检验检测流程,特编制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中心所有检验检测工作。

3  职责

3.1 技术监督部负责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指令性检验计划,开展抽样。

3.2 技术业务部负责检验业务受理、任务下达、样品管理、报告发放与归档。负责质量报表及各专项报告和质量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3.3 食品所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粮食油料、生活饮用水检验检测。

3.4 药品所负责药品、化妆品、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检测。

3.5 产品所负责化工、饲料、机电、轻工、建材、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

3.6 分中心负责受理辖区内检验检测业务,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分运受理的样品至中心实验室,配合技术监督部开展有关抽样工作。

4  检验分类

4.1 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

4.2 客户委托的检验检测。

5  程序

5.1  技术监督部参与相关政府部门对食品、药品、产品定检计划的编制工作,接到定检计划以及其他政府性指令任务后,组织中心有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并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

5.2 业务受理

5.2.1技术业务部合同评审人员受理客户的委托检验检测,与客户进行样品核对,收取检测费用,执行《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客户有委托抽样的,通知技术监督部完成抽样。

5.2.2 报告时间约定(从技术业务部受理样品开始计算):

——药品监督抽检,25个工作日;

——化妆品监督抽检,20个工作日;

——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20个工作日;

——产品定期监督抽检,20个工作日;

——水泥检验检测,40天;

——发证检验,按相关审查细则执行;

——其他检测周期有特殊要求的根据检测周期约定;

——与委托方(如政府监管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3 抽样 技术监督部按计划完成抽样任务,对抽样单(凭证)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负责,抽样执行《抽样程序》。如有现场检验的,同时完成现场检验任务。

5.4 样品入库。抽样人员、合同评审人员应及时与技术业务部样品管理员进行样品交接,样品管理员在确认样品无误后,样品入库,执行《样品管理程序》。

5.5 检验检测任务下达

5.5.1技术业务部下达检验检测任务,负责检验报告基本信息的输入、检验依据选择、检验项目、标准值(药品、产品标准值由检验所负责)下达。药品检验打印《样品卡》。

5.5.2 完成时限:

——客户委托的检验检测,1个工作日;

——监督抽样检验,2个工作日。

5.5.3 需要分包的项目执行《检测的分包程序》。

5.6 样品流转。检验所根据网上任务指令到技术业务部样品间领取样品,执行《样品管理程序》。

5.7 检验检测

5.7.1 检验所按《质量手册》中的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检验业务受理的项目和检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检验方法,确保检验数据准确。

5.7.2 检验检测过程中因出现停电、停水、停气、仪器设备的故障以及工作失误而中断时,若中断不影响检验质量问题,问题排除后,可继续进行检验,并在记录中注明所发生的情况;若中断影响检验质量,则应重新检验。

5.7.3对可疑检测结果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数据,应进行复验、确认、并报告所长。保存初检和复验产生的所有记录。

5.8 编制检验报告。由主检人收集检验原始记录,对原始记录进行编码、审核并编制检验报告,报告编制完毕将原始记录传递给报告审核人员。

5.9 审核检验报告。审核人员及时对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将原始记录传递给报告批准人员。

5.10 批准检验报告。授权签字人及时对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并批准检验报告。报告批准后,半年内将检验原始记录交技术业务部文件管理员。

5.11 技术业务部对报告进行校核并发放检验报告。

5.11.1 技术业务部对报告进行校核。对于省级以上专项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技术业务部应将报告提交中心质量负责人,中心质量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告进行督查,督查人员应从抽样、检验、报告以及样品管理全过程对该批报告进行审核并填写《日常监督记录表》,督查合格的报告才能发放。督查不合格的报告应执行《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程序》。

5.11.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作业指导书》。

5.11.3 非食品监督抽检

a) 药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发放;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 化妆品监督抽检,对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应当做到检出一批,报送一批。经检验合格的样品,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二份,寄送抽样单位一份,本中心留存一份;经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出具检验报告不少于五份,寄送至组织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抽样单位三份,本中心留存一份。

c) 其他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发放;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结论做出后1周内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相关政府部门。

d) 专项任务按相关文件执行。

5.11.4 委托检验及时发放给客户。

5.12 报告的编制、审核、发放执行《结果报告程序》。

5.13检验过程中发现某一检验项目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有可能出现安全事件等重大事项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逐级上报至组织监督抽检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详细记录上报内容。

5.14 任何工作延期、偏离或其他变更应向部门领导申请,部门领导通知技术业务部进行变更。对合同的变更和偏离技术业务部应执行《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

5.15 检验报告归档。技术业务部打印检验报告并同检验抽样单(凭证)、检验业务受理书、检验原始记录(包括分包方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起录入档案管理系统,检验报告档案存入中心档案室,执行《记录的控制程序》。

5.16 需要退还给被抽检企业或委托客户的样品,检验所应在检验完成后及时将样品退还到技术业务部样品间,执行《样品管理程序》。

5.17技术业务部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产品的季、年质量报表及各专项报告和质量分析报告,每月按要求向国家食药总局上传国家基本药物检验信息。

6 分中心

6.1 具有检验能力的样品,自行受理、检验、发放报告。

6.2具有部分检验能力的样品,有能力的项目自检,无能力的项目进行内部分包,填写《内部分包表》并送样至中心技术业务部,分包项目检验完成后,与技术业务部交接检验原始记录,发放报告。

6.3 不具有检验能力的样品,接样后送往中心。

6.4 送样时限,接样后48小时内。有特殊时限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

6.5 于第21月,将上年的检验报告及与检验报告有关的原始记录、抽样单、受理书等记录交中心技术业务部。独立完成第5章的其他内容。

7  相关文件

7.1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

7.2  《抽样程序》

7.3  《样品管理程序》

7.4  《检测的分包程序》

7.5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作业指导书》

7.6  《结果报告程序》

7.7  《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程序》

8  质量记录

8.1 《样品卡》

8.2 《日常监督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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